摘要:张木林、段海波、肖宏、
陈刚等强奸、抢劫案
(共同犯罪)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益中刑初字第2号。
2.案由:陈刚强奸、抢劫,周家瑞奸淫幼女,胡钱粮强奸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可清。
被告人:陈 刚,男,26岁,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农民。1997年9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
{张0X},湖南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家瑞,男,30岁,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1997年11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
{段1X},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钱粮,男,27岁,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农民。1997年4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
{肖2X},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职工。
审判机关: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卜雪梅;代理审判员:薛谷雨、陈有明。
6.审结时间:1998年2月11日。
(二)诉辩主张
1.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997年2月23日晚,被告人陈刚、周家瑞、胡钱粮等人在南县南洲镇南华舞厅跳舞时认识了女青年金某(18岁)、郭某(12岁),遂起奸淫之歹念。当晚11时许,三被告人以吃夜宵为名将金、郭二人骗上车强行带至南县华阁镇文明旅社。次日凌晨1时许,陈阿IJ敲开金、郭二人住宿房间的房门,强行脱金的裤子,金反抗,陈威胁道:“你不要搞得我来火啦!你硬要我打你两耳光才不叫了!”对金进行奸淫。接着,周家瑞踢开房门,叫郭某脱衣服,郭不肯,周家瑞掐住郭的脖子,打了郭两耳光,郭哀求说:“我才13岁。”周边威胁,边用手、被子捂住郭的嘴,将郭奸淫。郭被强奸后,再次听到敲门声,急忙从所住宿的三楼跳下逃跑,陈刚等人驾车追寻未果,便准备逃跑,令金某一人留住旅社,金为了稳住被告人,提出还留一人,胡钱粮因未得逞而要求留下,待陈刚等人走后,又将金带至文明旅社三楼单人间,强行与金睡一床,采取威胁、利诱的方法先后二次对金实施了强奸。此外,被告人陈刚还于1995年2月24日下午邀集郑昌国、唐剑窜至岳阳市钱粮湖农场六分场,向前来贩鱼的平江县个体鱼贩黄武光要钱,黄不从,陈与郑对黄拳打脚踢,陈还威胁说:“你不给钱,我要你见血,下次看你还敢来贩鱼!”当场抢走黄武光现金2050元。案发后,陈刚、周家瑞、胡钱粮均被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