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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敏等与刘英撤销股东会决议纠纷上诉案

  一、2006年10月,{刘0X}、喻敏共同出资设立科普诺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喻敏出资26万元,持有科普诺公司52%的股份;{刘0X}出资24万元,持有科普诺公司48%的股份。公司章程与本案有关的内容如下:
  
  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的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
  
  2、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4、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科普诺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执行董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6、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监事一人,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的职权包括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二、科普诺公司成立时,选举{刘0X}为执行董事,喻敏为监事,聘任{刘0X}为经理。以上职务任期均为3年。
  
  三、2008年3月12日,科普诺公司出纳黄静向{刘0X}出具借条,借走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人名章。借条内容为“今取财务、人名章到银行提现。公章备用”。
  
  四、2008年6月23日,喻敏通过速递方式向{刘0X}邮寄临时股东会通知。通知内容为:科普诺公司定于2008年6月25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A座216召开临时股东会,议题为“关于保障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及公司资产管理办法”。{刘0X}签收该通知后,提议将会议召开时间推迟到6月29日并得到喻敏的同意。
  
  五、2008年6月29日,科普诺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喻敏和{刘0X}参加了会议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字。会议由科普诺公司出纳黄静负责记录,由喻敏主持,讨论了“关于保障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及公司资产管理办法”的议题,并临时增加了人事任免的议题。会议记录上记载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为:“从即日起免去{刘0X}执行董事及经理职务,暂由喻敏管理公司一切业务”。喻敏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刘0X}没有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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