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敏等与
{刘0X}撤销股东会决议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一中民终字第929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喻敏。
上诉人(原审被告)科普诺(北京)
{公司2}。
法定代表人
{刘0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
{苗1X},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刘0X}。
委托代理人
{梁3X},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喻敏、上诉人科普诺(北京)
{公司2}(以下简称科普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
{刘0X}撤销股东会决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10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郭勇担任审判长,法官韩梅、张印龙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2月12日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喻敏、上诉人科普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刘0X}、委托代理人
{苗1X},被上诉人
{刘0X}及其委托代理人
{梁3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0X}在一审中起诉称:科普诺公司于2006年10月11日成立。
{刘0X}持有科普诺公司48%的股份,任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
{公司4}52%的股份,任监事。二人任期均为3年。
2008年6月23日,
{刘0X}接到喻敏邮寄送达的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要求
{刘0X}于2008年6月25日到科普诺公司参加临时股东会,会议议题为“保障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及公司资产管理办法”。因
{刘0X}有事,遂与喻敏电话联系,将临时股东会召开日期改为6月29日上午。2008年6月29日,
{刘0X}与喻敏参加了临时股东会,就会议议题与喻敏进行了商讨,随后离开公司。
2008年7月,科普诺公司客户向
{刘0X}反映,称科普诺公司股东会已经作出决议,免去了
{刘0X}的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职务,任命喻敏为新任执行董事和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