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鑫盛非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京周鑫源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二中民终字第038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德鑫盛非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0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胡1X}。
委托代理人
{田2X},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京周鑫源商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
{沙3X},经理。
委托代理人
{张4X},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朗5X},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德鑫盛非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周鑫源商贸中心(以下简称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28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徐庆担任审判长,法官盛涵、刘斌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贸中心一审诉称:2007年7月28日至同年9月29日,商贸中心与材料公司先后签订了十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商贸中心按合同约定向材料公司提供了价值184 200元货物,并经过材料公司验收人员的验收,同年10月9日商贸中心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求材料公司付款,但至今材料公司未付款。2007年9月29日,商贸中心为材料公司代缴镍出库装卸费60元,国家物资储备局直属储备物资管理处开具了以材料公司为付款人的专用发票,材料公司未支付该笔费用。现商贸中心诉至法院,要求材料公司给付货款184 200元及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07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要求材料公司支付装卸费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庭审中,商贸中心放弃了要求材料公司支付装卸费的请求。
材料公司一审辩称:自2005年开始,材料公司向商贸中心购买材料,但材料公司已经付清货款。商贸中心提交的2007年7月至9月份的十份合同,材料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合同上的章是可能是因为公司管理不善他人偷盖,材料公司也没有收到这些货物,所以材料公司不同意向商贸中心支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