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马小秀与新绿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上诉案
马小秀与新绿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二中民终字第091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小秀。
  
  委托代理人{于0X},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1X},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绿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2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3X},新绿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4}
  
  法定代表人{张2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3X},新绿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马小秀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8)东民初字第0411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马小秀一审诉称:2005年3月,马小秀与新绿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绿源公司)经协商,由马小秀先后分两次向新绿源公司出资人民币40 000元。2005年5月1日和2005年6月10日,新绿源公司以马小秀出资及收益为对价向马小秀转让16 000股原始法人股,每股3元。在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新绿源公司力争于18个月内在美国纳斯达克小资本市场挂牌上市,未上市期间,新绿源公司保证马小秀享有持股金额 10%的年收益;如18个月内未能上市成功,新绿源公司退还股金并支付年收益。2006年底,新绿源公司收回股权转让协议,并承诺退还股金及收益。{公司4}(以下简称中林绿源公司)确认马小秀的出资投入于新绿源公司。2007年4月18日,中林绿源公司向马小秀出具退股《本金领取通知单》。但由于上述新绿源公司、中林绿源公司未履行退款承诺,在马小秀要求下,中林绿源公司将《本金领取通知单》改为《本金未领取通知单》。其次,2005年3月,马小秀与新绿源公司签订投资入股合同,约定马小秀入股投资10 000元。但新绿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马小秀分配投资收益,在合同到期后亦未向马小秀退还入股本金。因新绿源公司将该款投资于中林绿源公司,中林绿源公司于2006年12月23日向马小秀出具退还入股款的《本金领取通知单》并收回原合同。但由于中林绿源公司没有向马小秀支付出资本金,在马小秀要求下,中林绿源公司将《本金领取通知单》改为《本金未领取通知单》。2005年5月15日,马小秀与中林绿源公司签订《合作种植光叶楮合同》,约定马小秀出资30 000元。但中林绿源公司至今未向马小秀分配出资收益。第三,马小秀与新绿源公司分别于2006年6月10日、2006年6月20日、2006年8月5日、2006年10月15日签订5份《合作开采建设矿业基地合同》,约定马小秀向新绿源公司投资入股130 000元,新绿源公司将上述入股款投资于中林绿源公司。上述合同期满后,新绿源公司不仅未按约定分配投资收益18 600元,而且也未退还马小秀投资本金。综上,马小秀先后向新绿源公司、中林绿源公司出资210 000元,但新绿源公司、中林绿源公司未按约定分配收益并返还本金,使马小秀蒙受巨大损失。故马小秀要求新绿源公司、中林绿源公司支付退股股金48 000元、投资收益9600元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损失;新绿源公司、中林绿源公司支付出资本金10 000元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损失;新绿源公司、中林绿源公司支付出资本金30 000元、投资收益27 000元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损失;新绿源公司、中林绿源公司支付出资本金130 000元、投资收益16 800元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损失;新绿源公司、中林绿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