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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汪立等申请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案
重庆市黔江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汪2X}等申请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非诉讼行政执行裁定书

(2008)黔法非行审字第9号


  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计生委)
  法定代表人曾毅,主任。
  委托代理人{程0X},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1X},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被申请人{汪2X}
  被申请人{李3X}
  案由:征收社会抚养费
  申请人区计生委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汪2X}{李3X}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区计生委于2008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08年1月22日向被申请人{汪2X}{李3X}夫妇送达了执行申请书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权利告知书,被申请人{汪2X}{李3X}夫妇没有提出听证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结案。
  经审理查明, 2007年4月17日被申请人{李3X}所在的工作单位黔江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向区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李3X}违法妊娠的情况后,申请人区计生委展开调查,{汪2X}{李3X}夫妇1992年2月12日登记结婚后,于1992年11月5日生育一个女儿,现又违法妊娠数月,遂于2007年4月25日依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作出了黔江人口与计生终止字[2007]第036号《终止妊娠决定书》,并于2007年4月25日向{汪2X}{李3X}直接送达,被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但{汪2X}{李3X}夫妇没有终止妊娠,于2007年7月17日在重庆市妇幼保健院违法生育一个子女(属第二孩,男),有申请人区计生委提供重庆市妇幼保健院的《出生医学记录》为证。区计生委以此事实依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于2007年9月10日作出黔江人口与计生征告[2007]第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并于2007年9月12日向{汪2X}{李3X}夫妇予以直接送达,{汪2X}{李3X}没有要求陈述、申辩。区计生委于2007年9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作出黔江人口与计生征字[2007]第657-033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汪2X}{李3X}夫妇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280000元(大写:贰拾捌万元整)。并于2007年9月27日向{汪2X}{李3X}夫妇予以直接送达,{汪2X}{李3X}夫妇在收到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既不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具体行政行为已于2007年12月27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汪2X}{李3X}夫妇未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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