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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诉济宁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公司3}诉济宁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济民三初字第267号


  原告{公司3}
  法定代表人于艳杰,董事长。
  被告济宁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聂0X},主任。
  被告{公司1}
  法定代表人{臧2X},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司3}与被告济宁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公司1}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公司3}于200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3}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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