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聂勇、济宁忠诚种业有限公司、臧秀霞、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所地济宁市共青团路北路109号、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南张镇刘前村105国道东、
{公司3}诉济宁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济民三初字第267号
原告
{公司3},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6号铸诚大厦B座20层。
法定代表人于艳杰,董事长。
被告济宁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聂0X},主任。
被告
{公司1},住
{地址:1}。
法定代表人
{臧2X},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
{公司3}与被告济宁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公司1}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
{公司3}于200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公司3}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