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彭长春、陈勇、李梅花、江坚、沈亮、沈正明、左兵、建湖县城秀夫南路×号、址同上、
张万忠不服建湖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法院(2005)建行初字第44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盐行终字第0055号。
2.案由:不服房屋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万忠,男,汉族,退休干部,住建湖县颜单镇供销家属区。
委托代理人:
{彭0X},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建湖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陈1X},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
{李2X},建湖县房管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
{江3X},建湖县建设局干部。
第三人:
{沈4X},男,汉族,无业,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
{沈5X},系
{沈4X}之父,男,住
{地址:1}。
委托代理人:
{左6X},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松;代理审判员:张瑞兰;人民陪审员:朱德花。
二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越华;审判员:沈俊林;代理审判员:王为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5月12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建湖县人民政府下属房屋登记管理部门于2003年5月15日受理了原告张万忠和第三人
{沈4X}申请房屋过户的申请和提交的有关材料。被告在办理登记中,因原告和第三人反悔,退还了相关材料终止了房屋过户,并将要过户的房屋应第三人的申请恢复到第三人名下。
(2)原告诉称
被告县政府在房屋过户登记中,由于第三人
{沈4X}单方面反悔房屋买卖协议,私刻原告印章,找人冒充原告到被告处申请终止房屋买卖,使被告受骗,作废了待发的产权证书,又将产权恢复到
{沈4X}名下。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的行政登记行为违法,在本次庭审前原告将该诉讼请求明确为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发放给第三人的房权证建湖字第16744号房产所有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