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证据,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同案人互相纠合采取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文吉及其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李文吉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只构成窝藏罪,经查,同案人曾文超与证人黎永刚均一致指认被告人李文吉参与了石井大朗仓库的抢劫,被告人李文吉在亲笔供词中对参与抢劫的事实亦供认不讳,并向公安机关指认出存放赃物的地点,故本案认定被告人李文吉参与抢劫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被告人李文吉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在庭审中,被告人李文吉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公诉机关起诉认定的光碟数量不符,且估价过高,经查,被害人
{公司1}向公安机关提供的《盘点清单》确认了被抢光碟数量,并由公安机关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按法定程序对被抢光碟进行评估,本院对被抢光碟的数量和价格均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文吉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均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文吉负责租赁仓库,接应和存放赃物,并分得赃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本案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文吉的辩护人提出的该点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在被告人李文吉的指认下,公安机关缴获了191箱光碟(被害人估算约值人民币33万元)并发还给被害人
{公司1},挽回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在量刑中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
五十五条、第
五十六条、第
五十二条、第
五十三条、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第
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