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为认定依据:
1、公安机关出具的《广州110警情信息表》以及{公司1}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书证材料,证实在2004年4月13日4时34分,{公司1}报案称,当日凌晨在本市白云区石井街大朗村大朗东街自编3号仓库被抢光碟一批,价值约人民币160万元至170万元。
2、{公司1}提供的《盘点清单》,证实被抢光碟的名称、规格、数量和金额。
3、证人黄广照证言,证实大朗东路自编3号仓库共有九个出租单位,在2004年 4月13日凌晨1时许,其在自编3号大门口值班时被五个持刀的男青年冲入值班室,其中一个男青年用尖刀指住其腹部,另一个男青年用尖刀割断电话线,期间其发现先后有一辆黑色小轿车、一辆白色小轿车和一辆货车进入仓库,其中一名男青年的特征是头发较长。
4、证人陈德奎证言,证实在2004年4月13日至14日之间,其发现一台白色的小汽车(左肽车)正停在大朗东路自编3号仓库的过道里,并看到{公司1}的仓库大门打开,里面有十多个人在搬东西。
5、证人李东明证言,证实2004年4月13日凌晨3时许,其发现一辆货车尾部正朝着{公司1}的光碟仓库,值班室门口停放着一辆白色小轿车。
6、证人李国政证言,证实在2004年4月13日凌晨4时27分,接到仓库业主黄敏贤的电话,称被抢一批光碟,其赶到现场后发现仓库大门锁被剪断,门口有一条大货车的胎迹,被抢光碟约价值二百万元,于是打110报警。
7、证人胡晓东证言,证实在2004年4月13日凌晨4时30分,其接到仓库主管李国政电话,说仓库被抢一批光碟。经初步推算被抢VCD约60万张, CD约17000张, DVD约5千张,总价值约170万元。
8、证人曾利梅证言,证实其公司名称是{公司1},在2004年4月13日公司的石井大朗仓库被抢,当天进行盘点被抢光碟60万张,按市场价计算损失约人民币160多万元。
9、证人刘桂娇证言,证实在2004年4月初,其侄儿“阿罗”带了一个男青年以每月租金500元承租其望岗村大岭西街11号对面一楼出租屋。
10、证人黎永刚证言以及对被告人李文吉的指认,证实其又名“阿包”,在2004年4月中旬的一天凌晨2时许,其接到李文吉电话说:“我在石井夏茅大朗,放光碟的仓库已打开了,内有很多光碟,三部货车运不完,现在反正已经‘做了’,你帮忙找一辆大货车去大朗运光碟,事后给些钱你。”因找不到货车就打电话推掉了李文吉。下午17时许,其在赌场又遇见李文吉,其说:“你发达了,做了那么多货。”李文吉说:“那些全是垃圾,不值钱的。”在赌场李文吉还说“长毛”等人是带刀、猎枪去抢光碟。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