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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吉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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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吉抢劫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文吉,绰号“肥仔”,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普宁市里湖镇富美南门新村3号。因本案于2004年5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0X},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诉(2004)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吉犯抢劫罪,于200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红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吉及其辩护人{林0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在2004年4月中旬,被告人李文吉与“长毛”等人(另案处理)合谋,由“长毛”等人实施抢劫,被告人李文吉负责接应、存放,事先被告人李文吉与同案人雇请了二辆货车及多名搬运工,同月13日凌晨2时许,由“长毛”等五人持刀窜至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大朗东路自编3号仓库,抢劫了{公司1}光碟一批,将该批光碟分次运至被告人李文吉承租的白云区嘉禾望岗出租屋存放。经鉴定,抢劫的光碟价值人{民2X}967966.8元。
  被告人李文吉否认抢劫,辩称其只是窝藏赃物,并提出指控的光碟数量不符和估价过高,其辩护人意见持同,同时提出如果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文吉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则应认定被告人李文吉是从犯,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文吉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在2004年4月中旬,被告人李文吉与同案人“长毛”等人合谋抢劫光碟销赃牟利,并分工合作确定由同案人“长毛”等人实施抢劫,由被告人李文吉负责租赁了本市白云区嘉禾望岗村大岭西街一出租屋作为接应和存放赃物的仓库。同月12日,被告人李文吉与同案人“长毛”等人经过踩点确定了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大朗东路自编3号仓库中的{公司1}光碟仓库作为抢劫目标。13日凌晨,被告人李文吉与同案人“长毛”等人依约雇请了二辆货车及多名搬运工,由被告人李文吉带领五名搬运工到租赁的仓库等候,由同案人“长毛”等五人持刀去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大朗东路自编3号仓库,抢劫了{公司1}光碟一批,并分次运至白云区嘉禾望岗村大岭西街出租屋,由被告人李文吉负责存放。次日,同案人“长毛”将部分赃物销赃后,分给被告人李文吉人民币6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文吉租住的白云区嘉禾望岗村大岭西街出租屋处缴获光碟191箱。经鉴定,被抢劫的光碟共价值人{民2X}96796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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