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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华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李洪深等企业管理局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广州南华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李1X}等企业管理局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4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南华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锦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0X},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1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2X}
  以上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廖5X},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6X},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审第三人:{公司3}
  法定代表人:{陈4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5X},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6X},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52884部队。
  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52884部队企业管理局。
  上诉人广州南华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下称南华公司)因被上诉人{李1X}{孟2X},原审第三人{公司3}(下称{公司7})、中国人民解放军52884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52884部队企业管理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05)增法民二初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被上诉人{李1X}{孟2X}曾与南华公司的副总经理罗锦潮签订一份《借款会议决定》,内容为:由于“南华”方面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南华”方面向别墅合作开发借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该借款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以实际天数计算由“南华”偿还。落款处借出人代表(签名):{孟2X}{李1X}。借入代表(签名):罗锦潮。借款日期从1995年12月27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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