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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家园(沈阳)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与宋振成房屋装修合同纠纷上诉案

  
  关于装修工程已完部分实际发生的费用,上诉人主张卫生间贴墙砖20平方米人工费440元和墙面作防水14平方米人工费70元与实际发生不符,本院不予认定和支持;房屋地面找平人工费648元,因无被上诉人工程增项签证,且已凿掉,故对上诉人该项主张本院不予认定和支持。增项部分,因被上诉人未验收,对质量不认可,故本院不予认定和支持。双方认可卫生间贴墙砖8平方米,经核算装修工程已完部分(包括判决返修部分)实际发生的费用为4089 .3元,被上诉人已交人工费8353元,故应返还给被上诉人装修人工费4263.7元。
  
  关于承重墙被拆砸的鉴定费用1万元,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擅自拆砸承重墙,指出上诉人进入装修场地时与被上诉人签字确认了装修房屋的状况,在这份《记录表》上承重墙未拆砸,是上诉人进场后拆砸的承重墙。上诉人辨称是被上诉人找人拆砸的承重墙,并举出施工人员的证人证言。因施工人员与上诉人存在利害关系,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上诉人进入装修现场后有对装修现场的管理之责,如确实是被上诉人拆砸承重墙应签单确认。故原审法院认定由上诉人承担民事责任并无不当。经司法鉴定,证明承重墙被损害的技术状况,故此鉴定费用应由上诉人负担。关于装修鉴定4500元,地面垫层和防水检测的责任应由上诉人负担,墙面贴砖质量合格的责任应由被上诉人负担,故应由上诉人负担30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500元。
  
  关于案件受理费1179元的负担,原告{宋3X}要求返还装修人工费8353元、设计定金600元、装修材料费20285.26元,合计29238.26元,法院支持了3953.50元,故上诉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69元,被上诉人应承担101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3)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铁西区人民法院(2006)沈铁西民一合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的第1项,即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05年11月23日签订的合同;第2项,即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日将原告的房屋门钥匙1套返还原告;第4项,被告对争议房屋卫生间地面返工,返工所需人、材、物被告自行承担,材料达到原告原有材料品牌、规格、质量,标准达到双方合同的标准,并且能够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不渗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被告如不履行,原告可自行返工,所需费用,被告全额承担;第5项,即被告对争议房屋的厨房地面返工,返工所需人、材、物被告自行承担,材料达到原告原有材料品牌、规格、质量,标准达到双方合同的标准,并且能够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不渗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被告如不履行,原告可自行返工,所需费用,被告全额承担;第6项,即被告办理煤气表及煤气管安装,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所需费用被告承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被告如不履行,原告可自行处理,所需费用被告全额承担;第8项即被告赔偿原告水泥、沙子款6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因双方合同没有约定数量、单价,该价款为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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