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家园(沈阳)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与{宋3X}房屋装修合同纠纷上诉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沈民(2)房终字第3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家园(沈阳)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0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王1X}。
委托代理人
{王2X},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宋3X}。
上诉人东方家园(沈阳)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因房屋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西区人民法院(2006)沈铁西民房一合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2月6 日受理了本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进主审、代理审判员李倩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 2005年11月23日双方签订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地点宏伟金都31号楼2-3-1间号;工期为55天,从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3月7日 (减除节假日);
{宋3X}购买装修材料,装饰公司包人工费;工程总造价61926元,其中购材料费49359元、人工费9282.91元、管理费2870元、税金414元。同月20日装饰公司收取了
{宋3X}设计费600元。同月23日装饰公司收取了
{宋3X}工程装修款8353元。同日签订合同后,
{宋3X}将该房屋钥匙交给了装饰公司施工人员1套,
{宋3X}自己保留了1套房屋钥匙。同月29日装饰公司施工人员进场施工。2006年2月4日装饰公司将施工图纸交付
{宋3X}。同月24日
{宋3X}发现实际施工与施工图纸多处不符,厨房、卫生间渗漏,通知装修公司停工。现房屋状况为阳台与客厅相连的承重墙被拆砸,每侧拆砸 约100mm。南北居室及客厅处地面在原地面基础上又抹了一层(约30mm)水泥灰,此后又被铲除。卫生间及厨房地面砖已铺完,但存在渗漏。煤气表被拆。门厅、客厅、南居室顶棚用pvc管穿引电线,pvc管裸露在外,需吊棚。本案在审理中,
{宋3X}申请对卫生间、厨房地面是否渗漏,墙面铺装是否符合要求,主体墙被拆砸后能否正常使用,使用年限是否受影响,地热散热能否达到标准进行鉴定。经鉴定,承重墙体被砸后,洞口增大,墙体变小,构造柱截面变小,结构不符合设计要求,影响结构正常安全使用,影响房屋的抗震性能,应按原设计图纸恢复。厨房墙面铺装分项工程合格。因对卫生间、厨房防水试验可能造成大面积渗漏,鉴定单位认为不具备鉴定条件,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