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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祥美诉陈前兵等人身赔偿纠纷案
摘要:刘玉章、黄振东、陈前兵、曹汉军、黄振钟、许启昕、址同上、石泉县城关镇西街居民三组、

钱祥美诉{陈2X}等人身赔偿纠纷案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石民初字第46号


  原告钱祥美,女,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喜河镇晨光二组。
  
  委托代理人{刘0X},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地址:0}
  
  委托代理人{黄1X},男,石泉县熨斗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2X},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住{地址:1}
  
  委托代理人{曹3X},男,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4X},男,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住{地址:1}
  
  委托代理人{许5X},男,63岁,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住{地址:1}
  
  原告钱祥美与被告{陈2X}{黄4X}人身赔偿纠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1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金忠独任审判于2007年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农历8月初二{陈2X}所雇佣人员{黄4X}将我丈夫黄再成叫去捕鱼,还反途中木船揎翻,被告{黄4X}自己游回岸边,我丈夫落水身亡。事发后被告{黄4X}就黄再成死亡与我签订了补偿协议,并说回石泉城后与{陈2X}共同商议赔偿。但自{黄4X}走后我多次与其联系无果,无奈我只有一人将丈夫埋葬。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因黄再成死亡赔偿我各项经济损失7222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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