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刘玉章、黄振东、陈前兵、曹汉军、黄振钟、许启昕、址同上、石泉县城关镇西街居民三组、
钱祥美诉{陈2X}等人身赔偿纠纷案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石民初字第46号
原告钱祥美,女,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喜河镇晨光二组。
委托代理人
{刘0X},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
{黄1X},男,石泉县熨斗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陈2X},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住
{地址:1}。
委托代理人
{曹3X},男,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黄4X},男,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住
{地址:1}。
委托代理人
{许5X},男,63岁,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住
{地址:1}。
原告钱祥美与被告
{陈2X}、
{黄4X}人身赔偿纠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1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金忠独任审判于2007年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农历8月初二
{陈2X}所雇佣人员
{黄4X}将我丈夫黄再成叫去捕鱼,还反途中木船揎翻,被告
{黄4X}自己游回岸边,我丈夫落水身亡。事发后被告
{黄4X}就黄再成死亡与我签订了补偿协议,并说回石泉城后与
{陈2X}共同商议赔偿。但自
{黄4X}走后我多次与其联系无果,无奈我只有一人将丈夫埋葬。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因黄再成死亡赔偿我各项经济损失72227.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