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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三河福成养牛集团总公司诉哈尔滨福成饮食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摘要:三河福成公司、昆明福成公司、

河北三河福成养牛集团总公司诉哈尔滨福成饮食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河北三河福成养牛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兴隆庄。
  法定代表人:李高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哈尔滨福成饮食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岔街。
  负责人:陈梦迪,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三河福成养牛集团总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0})因与被告哈尔滨福成饮食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发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公司0}诉称:{公司0}于1999年获得国家商标局颁发的第 1344801号商标注册证书,对餐馆、旅馆等服务项目享有“福成”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公司1}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店门的正面、左侧和上方的广告宣传文字、店内定餐卡、店内张贴的广告宣传资料和散发的宣传单中突出使用{公司0}的注册商标文字“福成”,并擅自使用{公司0}知名服务“福成肥牛火锅”的名称和特有装潢,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侵犯{公司0}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公司1}停止使用带有“福成”文字的企业名称,立即停止带有“福成”文字的各类广告宣传,更换带有“福成”文字的宣传招牌,消除影响,在《昆明日报》上向{公司0}赔礼道歉,并赔偿{公司0}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被告{公司1}辩称:第一、涉案第 1344801号注册商标已于2003年4月7日由原告{公司0}转让给案外人河北三河福成养牛有限公司,该公司现已被注销,{公司0}不具备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无权提起诉讼。第二、{公司1}的行为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福成”作为{公司1}的企业字号,早在1997年12月就通过了工商行政机关的核准登记,本公司完全是合法使用自己的字号,不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驳回{公司0}的诉讼请求。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
  原告{公司0}系主营畜牧养殖与经营相关服务项目的企业。1999年12月 14日,{公司0}获得第13448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系汉字、拼音加图形的组合商标(上部为汉字“福成”,下部为汉语拼音fucheng加牛头形图案)。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餐馆、旅馆和动物养殖。{公司0}开始经营以肥牛为主的火锅餐饮业,并进行连锁加盟经营,在这些经营场所的牌匾、店门抬头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在商标旁则配合标明“福成肥牛”、“福成”、“福成肥牛城”和“福成肥牛海鲜城”等文字。2003年5月21日,{公司0}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案外人河北三河福成养牛有限公司。2004年8月18日,三河福成养牛有限公司与{公司0}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公司0}获得独占使用第1344801号注册商标及单独提起维权诉讼的权利。同日双方还签订一份授权委托书,重申{公司0}取得的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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