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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国伦诉林小媛委托合同纠纷案
摘要:罗伯森、郭慧娟、林小媛、陈志坚、签收后、址:广州市海珠区中大蒲园区613号503房,电话:84037521、13602739401、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50号华苑A511,身份证号码:440301197906120129,电话:13138888057、址: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镇立新路1号,电话:13076987699、

邓国伦诉{林2X}委托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深盐法房初字第43号


  原告邓国伦,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香港人,住址:深圳市沙头角东埔海景花园6栋402,身份证号码:K253384(7),电话:13544000881。
  
  委托代理人{罗0X},男,193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住{地址:0}{地址:1}
  
  委托代理人{郭1X},女,1954年1月18日出生,香港人,深圳市四村科威石场有限公司董事长,系原告之母,电话:13902991590。
  
  被告{林2X},女,汉族,1979年6月12日出生,住{地址:2}
  
  委托代理人{陈3X},男,汉族,1978年6月7日出生,住{地址:3}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邓国伦诉称:2006年12月13日,原告在被告草拟好的格式委托书上签名,委托被告为原告转让房地产代理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代理有关各项手续,双方在盐田区公证处做了公证,原告将房产证原件交给了被告。由于原告当时未细看《委托书》内容就签了名,后来才发现该委托书上没有房产售出的最低价格要求,深感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为此原告多次询问被告房产的出售情况,被告却不告知。原告深感被告不可信赖,这样可能会危害自己的权益,于是多次口头要求被告撤销《委托书》,并于2007年2月1日提交书面《取消委托书事宜》,但被告对原告的要求不予理睬。另外,原告委托被告出售的7000019155号房地产证的房产,虽然写了原告个人的名字,但是该房是原告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原告委托被告转让这套房产并未取得妻子的同意,因此,这样的情况下,房屋也是不可转让的。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撤销原告2006年12月13日与被告签署的《委托书》的所有委托事项;2、认定被告与陈聪华买卖合同无效;3、有关此委托书已办理的全部委托事项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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