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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华楼诉谢爱武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摘要:谢爱武、本区查村队散户39号、

查华楼诉{谢0X}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狮民一初字第64号


  原告查华楼,男,1969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本区查村队散户8号。
  
  被告{谢0X},女, 1970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地址:0}
  
  本院于200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汪晴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3月13日登记离婚,当时对夫妻共同财产未做处理,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对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查华楼与被告{谢0X}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本区查村队散户8号两间平房归原告查华楼所有,{地址:0}两间平房归被告{谢0X}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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