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崔红楼、查伟、任怀刚、鲍克群、铜陵铜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成光、肖尚根、朱映丽、铜车公司、保险公司、址同上,系查全毕之妻、址同上,系查全毕之孙、铜官山区天桥新村80栋103号、所地:铜陵市狮子山区铜陵车辆厂(以下简称铜车公司)、铜官山区五松新村69栋603号、
查全毕等诉{任2X}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狮民一初字第023号
原告查全毕,男,1938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铜陵县城关镇双桥村汪村村民组6号。
原告
{崔0X},女,1946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
{地址:0}。
原告
{查1X},男,1991年6月3日生,汉族,安徽商旅学校学生,住
{地址:1}。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夏海涛,狮子山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任2X},男,1974年4月15日生,汉族,个体驾驶员,住
{地址:2}。
委托代理人
{鲍3X},安徽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公司4},住所地:铜陵市狮子山区铜陵车辆厂(以下简称
{公司8})。
法定代表人
{成5X},
{公司8}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9})
法定代表人
{肖6X},
{公司9}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朱7X},女,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
{公司9}员工,住
{地址:4}。
原告查全毕、
{崔0X}、
{查1X}诉被告
{任2X}、
{公司8}、
{公司9}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查全毕、
{崔0X}、
{查1X}及共同委托代理人夏海涛、被告
{任2X}委托代理人
{鲍3X}、被告
{公司9}委托代理人
{朱7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公司8}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