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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木广盗窃案
摘要:人口登记表,证实了被告人杨木广的身份情况、

杨木广盗窃案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成铁刑初字第26号


  公诉机关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杨木广(绰号广娃),男,1968年3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岳县自治乡九沟村8组。2007年1月23日因涉嫌盗窃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成都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成铁检公刑诉(2007)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木广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木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03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杨木广伙同罗成富(已判刑)、李华中、王显兵(均在逃),从成都机务段燃油库管道和储油车内,先后十余次盗窃Ο号柴油共计105桶,价值人民币52 691.58元。
  
  该院根据报案材料、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领条、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木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铁路物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木广对指控无异议,未向法庭举证。
  
  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杨木广伙同罗成富(已判刑)、李华中、王显兵(二人均在逃),采用塑料软管倒流的方法,共同从成都机务段燃油库管道和储油车内,先后十余次盗窃Ο号柴油共计105桶(每桶重180公斤),价值人民币计52 691.58元。后销赃给曾本辉,曾又销赃给廖春方(二人均已被判刑)。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赃款11 000元已发还给成都机务段燃整车间。2007年1月23日,被告人杨木广在安岳县被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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