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陈宏艳、孙建新、金东阳、沈长征、钦焕松、李翠华、址:沈阳市铁西区艳璐街16-432号、址:沈阳市铁西区揽军路2-1-241-2号、址:沈阳市和平区十三委路31-5号、
李玉英诉{金2X}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沈铁西民一合初字第332号
原告:李玉英,女,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业者,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北陵乡金属市场东区11排3号。
委托代理人:
{陈0X},系沈阳市于洪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
{孙1X},系沈阳市于洪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金2X},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
{沈3X},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系沈阳佐臣咨询顾问有限公司首席顾问,住
{地址:1}。
委托代理人:
{钦4X},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系沈阳佐臣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
{地址:2}。
被告:
{李5X},女,195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
{金2X},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
{沈3X},同上。
原告李玉英诉被告
{金2X}、
{李5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二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玉英诉称,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共借款30000元,约定期限为一年,利息为一万元一年1200元,现已到还款期限,被告拒绝还款,故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