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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诉孙立洪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徐惠国、朱晰伟、宁波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鄞州区石矸街道雅渡村2组92号、镇海区蛟川街道俞范村张陈傅125号、北仑区霞浦街道霞浦中路115号、

{公司2}等诉孙立洪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甬镇民一初字第74号


  原告(反诉被告){公司2},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张良贤,董事长。
  原告{徐0X},男,1958年2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7195802116356),汉族,住{地址:0}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本权,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孙立洪,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11197003194516),汉族,住{地址:1}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1X},男,1961年8月16日出生,宁波市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地址:2}
  原告(反诉被告){公司2}{徐0X}与被告(反诉原告)孙立洪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0X}及原告{公司2}{徐0X}的委托代理人陈本权与被告孙立洪及其委托代理人{朱1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公司2}{徐0X}诉称,2005年3月7日,两原告所属的浙BT0279号出租车由陈彩萍驾驶沿北欧工业区东辉路由东往西直行至金川路交叉路口处,遇被告驾驶的浙B74940号小货车沿北欧工业园区金川路由北往南直行到该路口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浙BT0279号出租车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了本次事故的全部损失,几经与被告商量,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承担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29650.04元、后续医疗费12000元、护理费19100元(292天×50元/天)、交通费316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300元(292天×50元/天)、残疾赔偿金76595.2元、误工费21万元(14个月×1.5万元/月)、鉴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468806.04元,徐海瑜案件受理费10994元、原告汽车修理费33412元、施救费1000元、检测费210元,根据责任按40%计算为205768.81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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