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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成都东方玻璃有限公司诉湖北园林青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
摘要:漆昌国、王秀丽、湖北园林青食品有限公司、谭智、高汉生、杨新顺、东方玻璃公司、园林青食品公司、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街43号(特别授权代理)、四川省成都市昭忠祠街71号(特别授权代理)、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中路62号、宿区(特别授权代理)、

湖成都东方玻璃有限公司诉{公司2}定作合同纠纷案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潜民初字第578号


  原告成都东方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长柏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李作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漆0X},男,生于1970年5月6日,四川省成都市人,成都东方玻璃有限公司职工,住{地址:0}
  委托代理人{王1X},女,生于1963年3月28日,四川省成都市人,成都东方玻璃有限公司职工,住{地址:1}
  被告{公司2}。住{地址:2}
  法定代表人{谭3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4X},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5X},男,生于1972年3月12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湖北潜江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该公司住{地址:3}
  原告成都东方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6})诉被告{公司2}(以下简称{公司7})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林森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敏、王斌参加的合议庭,于2006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6}的委托代理人{漆0X},被告{公司7}的委托代理人{杨5X}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特殊,于2006年12月2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同意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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