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漆昌国、王秀丽、湖北园林青食品有限公司、谭智、高汉生、杨新顺、东方玻璃公司、园林青食品公司、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街43号(特别授权代理)、四川省成都市昭忠祠街71号(特别授权代理)、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中路62号、宿区(特别授权代理)、
湖成都东方玻璃有限公司诉{公司2}定作合同纠纷案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潜民初字第578号
原告成都东方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长柏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李作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漆0X},男,生于1970年5月6日,四川省成都市人,成都东方玻璃有限公司职工,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
{王1X},女,生于1963年3月28日,四川省成都市人,成都东方玻璃有限公司职工,住
{地址:1}。
被告
{公司2}。住
{地址:2}。
法定代表人
{谭3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高4X},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
{杨5X},男,生于1972年3月12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湖北潜江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该公司住
{地址:3}。
原告成都东方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6})诉被告
{公司2}(以下简称
{公司7})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林森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敏、王斌参加的合议庭,于2006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公司6}的委托代理人
{漆0X},被告
{公司7}的委托代理人
{杨5X}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特殊,于2006年12月2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同意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