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张强、
朱瑞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银刑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瑞珍,曾用名“朱珍”、“朱俊杰”,女,1951年9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身份证号码:450525195109105529,汉族,高中文化,合浦县白沙信用社退休职工,户口所在地:广西合浦县白沙法庭宿舍,现住合浦县人民法院宿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6年6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辩护人
{张0X},广西合浦县人民法院干部,系被告人朱瑞珍之子。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北银检刑诉[200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瑞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意、李伟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瑞珍及其辩护人
{张0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朱瑞珍,以投资养虾、做沙场及经营饲料等为名,从1997年2月22日至2002年10月间,以月息2分至2分5厘的利息,分别向张富财、黄国胜、张乃良、杨发业、张祖军、石业广等十七人借款共134万元,至今尚有96.42万元没有归还。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1、被害
人张富财、陈镇凤、黄国胜、朱汝雄、张永球、朱其华、林盛福、石业广、朱汝莲、杨真清、杨发业、张乃良、陈荣光、陈润金、陈家有、张祖军、郭业全的陈述;2、证人朱海宾、朱光能、张瑞、莫元珊、莫增林、黄冠泰等人的证言;3、借据、合同书、民事判决书、户口证明等书证;4、被告人朱瑞珍的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瑞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朱瑞珍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