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廖晓勇、曾红、向军、道真自治县玉溪镇东街社区新山组、
中国农业银行道真自治县支行诉{向2X}借款合同欠款纠纷案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道民初字第5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道真自治县支行。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民族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冯道敏,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
{廖0X},该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
{曾1X},该行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
{向2X},男,成人,住
{地址:0}。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道真自治县支行与被告
{向2X}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12月20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道真自治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
{廖0X}、
{曾1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
{向2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道真自治县支行诉称:被告
{向2X}于1999年1月7日以李远明的名义用库商品作抵押向我行借短期流动资金16000元用于购车,期限为10个月。贷款到期后,我行多次催收未果。2003年2月17日,经我行与李远明、
{向2X}共同协商,
{向2X}自愿承担本笔债务的偿还义务,并定于2004年12月31日前还清贷款本息。后被告
{向2X}外出打工,未履行还款义务,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
{向2X}偿还贷款本金16000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
{向2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9年1月7日,李远明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道真自治县支行城关营业所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李远明用库存商品作抵押向中国农业银行道真自治支行城关营业所借款16000元用于购车,借款期限至1999年10月7日,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合同签订后,李远明从该营业所借款160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李远明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原告向李远明催收,要求李远明偿还借款,但李远明未履行还款义务。2003年2月17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道真自治县支行与李远明、
{向2X}协商,将该借款的偿还义务转给实际使用人
{向2X},并约定自债务转让之时起,李远明的偿还义务消除,
{向2X}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且在2004年12月31日前还清贷款本息。但被告
{向2X}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