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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振富诉陈广金等建筑工程结算纠纷案
朱振富诉{陈0X}等建筑工程结算纠纷案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桑法民一初字第34号


  原告朱振富。
  工作人员。
  被告{陈0X}
  被告{陈1X}
  被告{彭2X}。系被告{陈0X}儿媳。
  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兴明(以上三被告),桑植县陈家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3X}。系被告{陈0X}侄子。
  被告田开发(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
  第三人彭清明(无独立请求权)。
  原告朱振富诉被告{陈0X}{陈1X}{彭2X}{陈3X}建筑工程结算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学文、黄丽婷、人民陪审员谷晓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依法追加田开发为本案被告,追加彭清明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于二00六年二月十六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振富及委托代理人、被告{陈0X}及委托代理人、被告田开发和第三人彭清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2X}{陈1X}{陈3X}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振富诉称,二00一年五月十五日,被告{陈0X}{陈3X}{陈1X}{彭2X}等人与田开发签订了一份建筑私宅工程承包合同,计划在桑植县澧源镇文明路人字湾集资建房。于二00一年八月三十日,四被告又与田开发及朱振富签订了补充协议,使原告朱振富正式成为建筑施工合同的实施方。此后,原告单方履行施工合同,被告方均无异议。在工程施工至第五层时,与被告之间发生矛盾,双方调解搭成协议,同意终止合同,并商定由桑植县工程造价管理站进行造价鉴定。鉴定结果双方认可。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桑植县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站出具了工程结算书,已完工程造价为350313.64元,毛石基础为49614.94元,主体实际修建300698.72元。在建筑过程中,被告预支工程款195754.08元,仍欠104944.64元。二00二年十月十二日,原、被告再次签订协议,约定工程完工后二个月内付清剩余款,但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四被告拒绝给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0X}{陈1X}{陈3X}{彭2X}支付尚欠工程款104944.64元,并承担赔偿31361.85元的违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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