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光等寻衅滋事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香刑再字第4号
原公诉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石光。2005年7月15日因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辩护人
{王0X},黑龙江吉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侴刚。1978年1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80年1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86年6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0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999年7月14日刑满释放。2005年10月12日因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香坊区看守所。
辩护人
{蔡1X},黑龙江吉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石光、侴刚犯寻衅滋事罪一案,本院于2006年1月12日作出(2006)动刑初字第29号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哈尔滨市人民检察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做出(2007)哈刑监抗字第2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我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守捷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石光、侴刚及其辩护人
{王0X}、
{蔡1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事实:2005年7月14日22时许,冀圣辉与其胞兄冀圣军等人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冀圣辉遂电话纠集被告人侴刚、侴刚电话纠集被告人石光、石光纠集吕洪涛(另案处理)等人,相继窜至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治街与文政街道口附近,冀圣辉、侴刚将冀圣军等人乘坐的面包车截住,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冀圣辉指使他人寻衅滋事,石光、吕洪涛各持一把尖刀,在滋事过程中,冀圣辉背部被刺两刀而死亡,经司法医学鉴定死者冀圣辉系生前背部被刺致心肺损伤大失血他杀死亡;现场劝架的杨小涛腰部受锐性外力作用,致腰部软组织创、左肾破裂、失血性休克,经司法医学鉴定为重伤。
原审认定证据:有证人冀圣军、徐西海、徐景连、王超鹏关于案发起因和冀圣辉电话纠集侴刚、侴刚电话纠集石光、石光电话纠集吕洪涛等人前来滋事,石光、吕洪涛各持一把尖刀,滋事中冀圣辉、杨小涛被刀刺伤,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事实经过的证言笔录;有被害人杨小涛关于听到有人打仗,前来劝解,被他人用刀刺伤事实经过的陈述笔录以及司法医学鉴定书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