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耿xx、薛xx、郭xx、李x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陈xx、黄xx、新郑市龙王乡耿坡村、新郑市薛店镇薛集村第三村民组、新郑市薛店镇寺王村第五村民组、所地,郑州市铭功路142号、
张xx诉{薛1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新民再字第1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郑市薛店镇翟庄村第三村民组。
委托代理人
{耿0X},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
{地址:0}。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
{薛1X},男,199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
{地址:1}。
法定代理人
{薛1X},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租车司机,住
{地址:1},系
{薛1X}之父。
委托代理人
{郭2X},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李3X},男,195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
{地址:2}。
原审被告
{公司4}河南分公司,住
{地址:3}。
负责人
{陈5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黄6X},河南佳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xx与被申请人
{薛1X}、原审被告
{李3X}、原审被告
{公司4}河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2月6日作出(2005)新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6年10月原审被告张xx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6年10月12日作出(2006)新民监字第11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再审。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
{耿0X},被申请人
{薛1X}、其法定代理人
{薛1X}及委托代理人
{郭2X},原审被告
{李3X},原审被告
{公司4}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黄6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