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宋世席、董自成、穆迪厚、王华民、赣榆县青口镇宋口村、
{宋0X}诉赣榆县青口镇青下社区居委会联营纠纷再审案
赣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赣民再初字第0002号
抗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
{宋0X},男,1956年7月生,汉族,农民,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
{董1X},赣榆县政法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赣榆县青口镇青下社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
{穆2X},社区居民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
{王3X},江苏连云港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
{宋0X}诉原审被告赣榆县青口镇青下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青下居委会)联营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23日作出(2004)赣民二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本院根据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令,于2006年11月9日以(2005)赣民二再初字第00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原告
{宋0X}、委托代理人
{董1X};原审被告青下居委会法定代表人
{穆2X},委托代理人
{王3X}到庭参加诉讼。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赣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永明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
{宋0X}向法院起诉称:1999年3月20日,原、被告达成协议,由原告投资在青口镇三合冷冻厂(以下简称冷冻厂)新建制冰车间一座,由原告使用至国家规定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折旧完为止,2002年被告将冷库及该制冰车间卖与他人,经双方结算,被告应支付给原告该车间剩余价值151264.63元。但经索要,至今未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偿付欠款151264.63元及利息。
原审被告青下社区居委会辩称,被告没有和原告签订过联营协议书,亦没有与原告进行核算,所谓“协议书”和“核算书”系原支部书记嵇立仓的个人行为,应为无效,且该冷库早在1991年4月已出租给他人,被告无权处分。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