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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茹沛诉郑建功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郝国辰、郑建功、蔡建铭、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志强、崔朝旭、该村、

左茹沛诉{郑1X}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深民-初字第46号


  原告左茹沛,女,200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大堤镇李家庄村人。
  法定代理人左建辉,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大堤镇李家庄人,住{地址:0}
  委托代理人{郝0X},深州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1X},男,1979年8月出生,汉族,深州市大堤镇祖城西村农民,住{地址:0}
  委托代理人{蔡2X},衡水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3}河北分公司衡水营销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徐4X},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5X},男,1982年2月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原告左茹沛与被告{郑1X}{公司3}河北分公司衡水营销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左建辉.委托代理人{郝0X},被告{郑1X}委托代理人{蔡2X}.被告{公司3}河北分公司衡水营销服务部委托代理人{崔5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左茹沛诉称,2006年7月6日8时,乘坐祖父左连栓的自行车被被告{郑1X}驾驶的家用车挂蹭,致使原告头部.右臂部受伤.经深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3790号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郑1X}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深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用14000余元,由于原告受伤致残,对今后的婚姻.生活.就业均带来不利影响,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83000元和精神抚慰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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