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丽华、谢宏辉、所地建平县叶柏寿街道办事处、
贾晓东诉{公司0}建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建民合初字第105号
原告贾晓东,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干部,住建平县叶柏寿街道办事处水泉社区。
被告
{公司0}建平支公司。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司1X},经理。
委托代理人
{谢2X},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晓东与被告
{公司0}建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有审判员程桂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晓东,被告
{公司0}建平支公司委托代理人
{谢2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晓东诉称:2005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定了机动车保险合同一份。2006年5月13日原告驾驶辽N7999号别克轿车行驶到凌源境内发生倾覆造成严重车损。原告受伤住院花医疗费5,700元。原告找被告,被告以报险电话记录中无伤者为由拒绝支付。现我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陪护费6,900元。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辩称:我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已全部赔偿;调查笔录已确认无人员伤亡;我公司确认,原告之伤属陈旧性伤,故不予赔偿。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16日,原被告签定了机动车保险合同一份。承保险种为,“机动车辆损失险,机动车量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不计免赔额特约条款,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险期限,自2005年8月16日零时起至2006年8月15日二十四时至。原告交保险费5,003.32元。2006年5月13日原告驾驶被保车辆行至凌源牛河梁时车倾覆,原告当即打电话向被告报险。此事故致原告被保车辆损坏(车损赔偿已完结)。原告于2006年5月13日在建平县做了X.CT检查,结论“L3.4L4.5间盘膨出”。2006年5月14日原告在建平县骨科医院住院34天,花医疗费6,723.50元,诊断为“(1)L3.4L4.5间盘膨出,(2)Ls-s1间盘脱出,(3)T椎体骨折,(4)腰部软组织挫伤。”被告在庭审中对原告的损伤是否存在?是否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提出鉴定申请。经本院委托,朝阳燕都法律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进行鉴定,结论为:“贾晓东胸12椎体,腰椎间盘突出诊断成立;此次伤情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上列事实有,双方签定的保险单,机动车辆出险报告表,X.CT检查报告单,诊断书,病历,医疗费收据,鉴定书在卷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被告既确认该事故系保险责任,就应对原告因该事故造成的车损,人身损害予以赔偿。被告在原告未做医学检查,无法确定是否受伤?仅以其提供“机动车辆保险现场勘察询问笔录中:有人员受伤吗?没有。”一句话拒绝对原告人身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在做过医学检查后,住院治疗符合法律规定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十三条、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
{公司0}建平支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理赔原告贾晓东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6,9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