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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永才诉黑龙江东煤建筑工程公司直属分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案
摘要:车志文、史淑贤、张宝双、裴德成、王晓东、田力、肇州县肇州镇民主街二委、同上、

马永才诉黑龙江东煤建筑工程公司直属分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案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呼民再字第5号


  原审原告马永才,男,194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个体业主,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乐山路1号楼6单元4楼2号。
  
  委托代理人{车0X},男,1940年6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地址:0}
  
  委托代理人{史1X},女,194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地址:1}
  
  原审被告黑龙江东煤建筑工程公司直属分公司(以下简称直属分公司)。
  
  负责人{张2X},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3X},系黑龙江龙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黑龙江东煤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东煤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4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5X},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原告马永才诉原审被告黑龙江东煤建筑工程公司直属分公司、黑龙江东煤建筑工程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4月19日以(2002)呼民初字第27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黑龙江东煤建筑工程公司直属分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申诉。2006年9月1日检察机关以(2006)哈检民抗字第76号民事抗诉书提出抗诉。本院于2006年10月12日以(2006)呼民监字第7号民事裁定决定再审。本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再审审理。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建新出庭支持抗诉,原审原告马永才及其委托代理人{车0X}{史1X},原审被告直属分公司负责人{张2X}及其委托代理人{裴3X}、原审被告东煤公司法定代表人{王4X}的委托代理人{田5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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