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杨瑞祥、杨杰岭、该服务部、
申顶林诉{杨1X}买卖种子追偿纠纷案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滑民初字第382号
原告申顶林,男,1963年9月18日生,汉族,系滑县牛屯镇南街顶林种子饲料门市部业主,住该门市部。
委托代理人
{杨0X},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杨1X},男,1965年9月25日生,汉族,延津县位邱乡红林村人,系滑县道口镇解放南路瑞雪种子服务部业主,现住
{地址:0}。
原告申顶林与被告
{杨1X}买卖种子追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顶林及其委托代理人
{杨0X}、被告
{杨1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从1993年起在滑县牛屯镇南街开一种子饲料门市部,被告从2005年起在滑县牛屯镇南街开一种子服务部。2006年夏天,被告进了一批辽宁东亚种子有限公司生产的“富友9号”玉米杂交种子,6月份,被告找到我向我推销他的“富友9号”种子,因“富友9号”不是本地种子,一开始我不同意。后来被告向我承诺:如果“富友9号”亩产量达不到700公斤以上,他愿意赔偿我的一切经济损失。处于对被告的信任,我就要了被告200市斤“富友9号种子”玉米杂交种子,并把该批种子卖给了牛屯镇的刘爱朵、王瑞朵、宋德星、尚同梅、郭庆芳等农户。
可谁知,该批玉米出穗后,只长棵,玉米棒却很小,在同等条件下,与其他玉米品种的质量相差甚远,部分农户甚至每亩产量不足200市斤,收秋前我就去找被告协商此事,被告承认他的玉米种子有质量问题,但对如何赔偿我们至今未达成一致意思。
由于购买种子的农户多次向我索赔,我只有先向农户赔付损失。我购买被告200斤种子,按每亩5斤计算共种40亩玉米,每亩赔偿500元,共计赔偿20000元。对我的损失被告却不管不问,现特依法具状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约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1.2006年夏天,我代理了河南东亚种子有限公司(总部辽宁)的种子“富友9号、安玉12、东单60”等好几个品种,这些品种都是国家审定品种,应该推广;2.我按进价每斤4元买给原告200斤“富友9号”玉米种子,承诺这个品种在牛屯集不再批给别人或卖给农户,但没有承诺亩产达不到700公斤以上就赔偿他一切经济损失;3.“富友9号”是国审品种,2006年秋因播种、管理不当,个别地块出现天灾人祸后,有的农户也找到了种子管理站进行大田鉴定,鉴定结果是“种子无质量问题”。原告说种子有质量问题,却又不请专家组鉴定,显然是既不负责任又不讲理;4.2006年秋季,玉米普遍受到天灾,因品种、早播晚播、稀植密植、管理水平的差异,受灾程度也大不相同。原告不注意品种搭配,不给农户讲解合理密植,以及浇水、施肥、打药的数量和时间等,只顾赚钱,缺乏推广技术、经验和售后服务,发现问题又不及时对症处理,收集不要的证据,给农户造成种子质量以为的产量损失特别大;5.原告经营证件不全,无经营种子资格,属违法经营。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判令原告加倍赔偿农户的所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