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付连城、杨兆宾、李纪海、杨杰明、杨杰光、杨杰伟、杨杰才、该校宿舍、宾阳县北高中学宿舍、宾阳县黎塘镇永安街449号、
广西宾阳北高中学诉{杨3X}等借贷纠纷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宾民一初字第02号
原告广西宾阳北高中学。住所地宾阳县城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付0X},男,该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杨1X}, 男,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李2X},男,1958年5月15日生,汉族,该校常务校长,住
{地址:0}。
被告
{杨3X},男,195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
{地址:1}。
被告
{杨4X},男,194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
{地址:2}。
被告
{杨5X},男,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
{地址:1}。
被告
{杨6X},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地址:1}。
原告广西宾阳北高中学诉与被告
{杨3X}、
{杨4X}、
{杨5X}、
{杨6X}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7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宾阳北高中学的委托代理人
{杨1X}、
{李2X}、被告
{杨6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杨3X}、
{杨4X}、
{杨5X}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宾阳北高中学诉称:宾阳北高中学是由北京高校物资中心、宾阳县杰星中学、宾阳县金龙中学、杨敏共同出资设立。由于被告
{杨3X}、
{杨4X}、
{杨5X}、
{杨6X}在建校前欠有他人借款,四被告分别于2002年7月8日、7月9日、2003年3月1日共向原告借款72万元以归还他人欠款,并以他们全部股权的12%向原告提供担保。广西宾阳北高中学属于股份制合伙学校,股权抵押于法无据;同时根据《
担保法》的规定,学校教育设施不得抵押。由于《股权接管协议书》与我国现有法律相抵触,因此应认定无效。同时由于被告向原告借取巨额资金,使得学校在资金上运作困难,为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原告与被告多次进行了交涉,但被告一再拖诿。现被告在我校的全部股权已经被宾阳县人民法院查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及学校教育事业得到正常、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股权接管协议书》无效;要求四被告归还借款72万元及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