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常树民、河南省新野县城关镇、
王杰抢劫案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7)东刑初字第99号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娟,女,1982年11月8日出生于
{地址:0},汉族,大学文化,中华工商时报石家庄分社实习记者,暂住石家庄市高新区。
法定代理人郭惠敏(系郭娟之父),男,1955年3月7日出生于
{地址:0},汉族,大专文化,河南光达新野畜牧有限公司干部,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
{常0X},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杰,男,1973年7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铁力市朗乡镇西山社区5组,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暂住石家庄市红星街飞机制造厂宿舍。1991年11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黑龙江省朗乡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5年7月刑满释放。2006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河北省元氏县看守所。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07]第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杰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07年3月14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爽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娟的法定代理人郭惠敏、委托代理人
{常0X}、被告人王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0月7日晚9时许,被告人王杰伙同赵晓伟(另案处理)在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地道桥西侧自行车道,由被告人王杰驾驶摩托车,赵晓伟将被害人郭娟挂在自行车车把上的手提包抢走,内有诺基亚2100型手机一部、斯达康UT218小灵通一部、512MU盘一个,合计价值786元,致使被害人郭娟摔倒在地,至今昏迷不醒,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郭娟的伤情属重伤。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杰抢劫他人财物,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