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连云港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维、孙建华、孟庆保、
陈宽堂诉{公司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赣民一初字第116号
原告陈宽堂,男,195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连云港市灌云县伊芦乡山村。
委托代理人宓士好,王余俊,灌云县维权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公司0}。
法定代表人:
{李1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孙2X},男,1958年出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孟3X},男,江苏连云港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宽堂与被告
{公司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单乐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与2007年1月23日、200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余俊、被告委托代理人
{孙2X}、
{孟3X}到庭参加了孙松。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宽堂诉称,2002年7月23日,被告将赣榆县西关路农贸市场部分楼房建筑工程及水电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并就相关事项、权利义务做了明确约定,工程结束后,被告未能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结算工程款,原告按协议约定将部分楼房作抵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协议,提供办理房产证手续的相关证明并将抵押的楼房水电接通。
被告连云港强华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辩称,1、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作为承建方没有建筑施工资质。2、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诉讼法的规定。3、原告所诉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不欠原告工程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23日,被告将赣榆县习惯路农贸市场C区C栋发包给原告施工(属整体承包),并签订了承建工程协议书,甲方(本案被告)为
{公司0},乙方(本案原告)为陈宽堂,协议书第六条约定的主要内容是:若开发工程竣工六个月甲方不能与乙方结算工程款,可用所建的商品房抵算给乙方,亦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付息给乙方。2005年12月15日,原、被告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第5条约定:“双方违约责任,如果乙方按时移交所承建的商住楼,甲方未能按原规定时间内付清工程款,乙方可将自己所承建的商住楼进行对外销售,销售款作抵冲工程款,销售房价俺成本价计算,如果乙方未能按补充协议时间移交商住楼和备案手续,甲方将不再向乙方付工程款,工程款作违约罚款”。2006年1月原告将承建竣工的商住楼移交给被告,后原告以被告在协议约定的结算时间未按约付清工程款唯有,将该楼的一套商品房抵押,现请求判决被告履行协议,提供办理房产证手续的相关证明并将抵押楼房的水电接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