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肖平、江爱民、危伯谦、
龚金华等贪污案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分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金华,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身份证号码362221660112631,汉族,大专文化,2001年5月至2002年4月任曲江项目部副经理, 2003年8月至2005年12月任江西省煤建四处乐平项目部经理,住宜春市化肥厂家属区西单元二楼。2006年5月23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同年7月10日被分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经分宜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分宜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现押于分宜县看守所。
辩护人
{肖0X},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龚小兵,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身份证号码360502196807170035,汉族,大专文化。2003年7月至2005年8月任江西省煤建四处乐平项目部支部副书记,住新余市渝水区抱石大道162号7栋3单元201房。2006年5月26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分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经分宜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分宜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现押于分宜县看守所。
辩护人
{江1X},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华斌,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身份证号码360521197512290076,汉族,中专文化, 2004年10月至2005年10月任江西省煤建四处乐平项目部副经理。住江西省煤建四处家属宿舍。2006年5月25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分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经分宜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分宜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现押于分宜县看守所。
辩护人
{危2X},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以分检刑诉(2006)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金华、龚小兵、徐华斌犯贪污罪,于200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金华及其辩护人
{肖0X}、被告人龚小兵及其辩护人
{江1X}、被告人徐华斌及其辩护人
{危2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有关曲江项目部的事实
2001年5月,因工程建设需要,江西省煤建公司第四工程处(以下简称四处)组建曲江项目部,由鄢东华(另案处理)任该项目部经理,肖学贤(另案处理)任该项目部支部书记兼副经理,被告人龚金华任该项目部副经理。按照四处的赣煤基司四处政字(2000)第16号文件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项目部改革的试行办法》(自2000年5月执行)规定,项目部的资金由四处统一管理,收支两条线。项目部须按承包合同向四处交纳各种费用,在向四处交纳各种费用后产生的利润经四处批准后,一部分用于对职工的奖励,一部分用于项目部滚动发展。但被告人龚金华伙同鄢东华、肖学贤在曲江项目的施工过程中,采取虚开建筑材料发票、虚列工人工资、虚增工程建筑成本的方式,套取工程款计人民币370273.37元,被告人龚金华伙同鄢东华、肖学贤将其中的270000元用于私分,三人各分得90000元,其余的用于挥霍、交虚开发票时的税款、私分给其他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