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骑源水泥厂有限公司与云浮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0号
上诉人 (原审被告 )云浮市骑源水泥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弥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祥中,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公司0}。
委托代理人
{徐1X},广东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云浮市骑源水泥厂有限公司 (下称骑源公司 )因与云浮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下称云浮建筑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4)云中法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云浮建筑公司于2004年3月24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骑源公司因兴建云浮市骑源水泥厂,经与云浮建筑公司 (前身为云浮市建筑工程公司 )协商而于1993年12月23日签订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骑源公司将云浮市骑源水泥厂的生产厂房、储料库等工程交由云浮建筑公司兴建。云浮建筑公司并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承包任务。此后,双方于1996年9月间将有关工程资料交由云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进行审查结算,该站于同年 10月8日审查完毕。
根据 《结算审查书 》,云浮建筑公司共为骑源公司兴建了云浮市骑源水泥厂厂桩基础、生产厂房等多个项目,结算总造价为25839380.98元,该结算结果已经双方及云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三方盖章确认。然而时至今日,骑源公司只支付了工程款 18536123.42元 (含材料实物折款 ),尚欠工程款7303257.56元未予支付,给云浮建筑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骑源公司长期拖欠巨额工程款,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合同中有关支付工程款的条款约定,显属违约。鉴于云浮建筑公司已经承担了原云浮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为维护云浮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骑源公司立即向云浮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7303257.56元,以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该款自 1996年11月13日起至2004年5月13日止的利息2017889.98元 (此后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另计),并由骑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骑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原审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云浮建筑公司在原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