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林建名、于福利、牛宝辉、北京新世纪服装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薄成武、袁华之、姜小燕、葛昌能、李志、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海户屯内联升鞋店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东边村、
鳄鱼恤有限公司诉{公司3}等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二中民初字第9625号
原告鳄鱼恤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长沙湾道680号丽新商业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
{林0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
{于1X},北京市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牛2X},北京市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公司3},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薄4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袁5X},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姜6X},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葛7X},男,汉族,1973年1月10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新世纪服装市场3063号经营者,住
{地址:1}。
委托代理人
{李8X},北京市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鳄鱼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鳄鱼恤公司)诉被告
{公司3}(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
{葛7X}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0月23日、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鳄鱼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于1X}、
{牛2X},被告新世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袁5X}、
{姜6X},被告
{葛7X}及其委托代理人
{李8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