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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仁镐诉胡国荣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摘要:江苏阿耳法光学有限公司、程仁镐、被告彭晖晖、所地丹阳市经济开发区富民路韩国工业园、

{程1X}诉胡国荣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镇民三初字第23号


  原告{程1X}(CHUNG IN HO)男。
  被告胡国荣。
  {被2X}
  被告{公司0},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程1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1X}诉被告胡国荣、{被2X}、被告{公司0}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1X}以与三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国荣、{被2X}、被告{公司0}的起诉。
  本院认为,该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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