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江苏阿耳法光学有限公司、程仁镐、被告彭晖晖、所地丹阳市经济开发区富民路韩国工业园、
{程1X}诉胡国荣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镇民三初字第23号
原告
{程1X}(CHUNG IN HO)男。
被告胡国荣。
{被2X}。
被告
{公司0},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程1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
{程1X}诉被告胡国荣、
{被2X}、被告
{公司0}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
{程1X}以与三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国荣、
{被2X}、被告
{公司0}的起诉。
本院认为,该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