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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太华实业开发公司与海口国景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损害财产保全赔偿纠纷上诉案
摘要:刘广辉、胡宗丽、海口国景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林志忠、李祥进、三亚市太华实业开发公司、所地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三东路外信公寓104 室、

{公司5}{公司2}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三亚民二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公司5},住所地三亚市南边海南海山庄。
  法定代表人李记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0X},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胡1X},海南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2},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林3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4X},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公司5}(下称太华公司)因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6)城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0X}{胡1X},被上诉人{公司2}(下称国景公司)法定代表人{林3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4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申请财产保全造成他人损失仅在申请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国景公司起诉太华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主要证据是双方签订的《三亚南湾大酒店园林绿化工程合同书》及双方派出的验收小组作出的工程量初步确认结果,国景公司以初步确认结果作为诉讼请求,并以该诉讼请求为限申请财产保全,国景公司已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任何主观过错,不属于恶意诉讼损害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并且国景公司在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只申请法院查封一栋综合楼,而管理楼及C-102别墅的查封系太华公司为解除对综合楼的查封,申请法院置换查封房产的结果。因此,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应以国景公司申请查封的综合楼市场价值进行比较。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认定以1999年1月27日为基准日,综合楼的市值总额为281.78万元,1997年至1999年三亚市房地产的价值相差不多,所以国景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综合楼价值并不超过省高院再审判决的结果约286万元(含利息)。国景公司、太华公司之间酿成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太华公司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所以太华公司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太华公司诉求国景公司赔偿因国景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超标造成其利息损失296万元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驳回{公司5}的诉讼请求。诉讼费24960元、保全费13340元、鉴定费40000元,由{公司5}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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