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符斌、
李正江等贪污、诈骗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海中法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正江,化名陈衡,男,1966年10月22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四川省长宁县人,原系长宁县硐底镇政府副镇长,家住长宁县长宁镇安宁路216号。2006年3月13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
{符0X},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丽,化名王露,女,1984年4月1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海南省儋州市人,家住儋州市西培农场培连队。2006年3月13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李正江贪污和被告人李正江、王丽诈骗一案,由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字(2006)第1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开坚、代理检察员高金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正江及其辩护人
{符0X}、被告人王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3年1月28日上午,时任长宁县硐底镇政府副镇长的被告人李正江与该镇林业站站长王诗贵到长宁县粮食局,领出90万市斤兑粮券(系2002年度硐底镇政府在退耕还林中应兑现给农户的粮食补助)。当日下午李正江将该兑粮券拿到长宁县花滩粮站予以变卖,变卖价款人民币40.5万元。应李正江要求,花滩粮站将5万元现金支付给李正江,又从珙县农行巡场营业所将10万元转入简阳市生态苗木场经理陈正友的帐户上,作为硐底镇政府支付的购苗欠款。同年2月25日至5月6日间,花滩粮站先后三次将余款25.5万元支付给了李正江,从而结清全部粮款。同年5月13日,李正江从中再次支付了10万元苗木款给陈正友。
李正江收到兑粮券变卖款40.5万元后,除20万元用于支付陈正友的苗木款外,余款20.5万元被李正江挥霍,于2004年2月17日潜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李正江的供述、证人证言和收条、汇款凭证、合同书等相关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正江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