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周亚敏、王翠兰、海口市道客村。系被害人朱小联妻子、海南省人民医院31天,花去医疗费39036.50元,后期治疗费9208.5元,购买轮椅费550元,合理部分交通费3790元、宅并导致其从三楼摔下受伤的事实、在该房屋的事实、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于海之非法侵入住宅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7)海中法刑终字第35号
原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小联,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石柱县西沱区王场镇庙桥村双村组,暂住海口市龙昆南路道客村。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
{周0X},海南弘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
{王1X},女,1968年3月2日出生,家住重庆市石柱县王场镇庙桥村双村组,现住
{地址:0}。
原审被告人于海之,男,1971年2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高中文化,原海口香港城联创物业管理公司保安部经理,家住临泉县城东于王庄新村111号,暂住海口市人民大道35号华星大厦704房。2006年2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海之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小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6年12月29日 作出(2006)龙刑初字第3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于海之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本案的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小联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小联及其诉讼代理人
{周0X}和
{王1X}、原审被告人于海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5年12月27日下午15时 许,杨柳(另案处理)和胡安辉(另案处理)叫侯国顺(另案处理)帮杨柳向被害人朱小联追债,杨柳还表示把追回的钱分给侯国顺一半。侯国顺听后便纠集被告人于海之、杨勇(另案处理)和小王(另案处理)来到面前坡,并让他们帮助杨柳追债。当天下午17时许,被告人于海之伙同杨柳、杨勇、小王等人来到海口市八灶路169号,在杨柳的带领下,被告人于海之等人强行进入朱小联租住的房间大门,进入客厅里叫朱小联拿钱。在争执过程中,朱小联被逼退到阳台上,其妻
{王1X}跑到自己屋里关门报警也被人踹门进入将其拉了出来。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朱小联爬到阳台上防盗网的空隙处,被告人于海之发现后到阳台上拉住朱小联,在拉扯过程中,朱小联从三楼阳台的防盗网空隙处摔下一楼,造成双足跟骨粉碎性骨折及右距骨后方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朱小联的伤暂定为轻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