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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甫亮非法经营案
摘要:林祥、王雷娜的证言证实:在其住处海口市滨涯村光华机械厂、,其中一间是潘甫亮存放物品的事实、的房子里查获的假烟及复制号码的工具是其丈夫潘甫亮存放并送出去销售的情况、处海口市滨涯村光华机械厂1308号存放的香烟是被告人潘甫亮寄放在此的事实、其房子的人;经证人庄焕生的辨认,确定被告人潘甫亮为给其送假烟的人、

潘甫亮非法经营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海中法刑终字第44号


  原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甫亮,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晋文村委会儒范村三队43号,捕前住海口市海秀居委会33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林0X},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甫亮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07年1月24日作出(2007)龙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潘甫亮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皇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潘甫亮及其辩护人{林0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被告人潘甫亮自2006年1月份开始,即替专门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的罗泽民(另案处理)接送、存放、销售假烟。每次销售假烟都是由罗泽民联系好客户后,告知其买烟人所要假烟的数量、品种及交烟的地点,再由潘甫亮开其红色夏利小汽车(车牌号琼B13146)将假烟运到客户手中,从中赚取运费并帮罗泽民收取部分烟款。2006年9月4日21时许,海口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潘甫亮租住的海口市海秀居委会四巷33号及其夏利车内查获共计27个品牌1868.7条香烟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上述香烟均为假冒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138014.70元。
  二、2006年9月4日23时许,海口市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在海口市滨涯村光华机械厂1308号王雷娜住处缴获被告人潘甫亮存放在此的香烟520条。经鉴定,均系假冒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20840元。
  三、2006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潘甫亮按照罗泽民的指示多次配送假烟给庄焕生。每次经由庄焕生与罗泽民联系好后,罗泽民将情况告知潘甫亮,由潘甫亮根据庄焕生所需要的假烟的品种和数量送到庄焕生指定的地点海口市青年路或白龙路,由庄焕生接收。今年6月至9月期间,潘甫亮配送给庄焕生进行销售的假烟共有737条,价值人民币4472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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