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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照洪爆炸案
摘要:张志才、海口市义龙商业街27号。系本案被害人、

蔡照洪爆炸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海中法刑终字第51号


  原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蔡照洪,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于海南省万宁市,汉族,高中文化,系海南省农业银行海秀支行保安员,家住万宁市港北镇英文村,暂住海口市龙昆上村134号三楼。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任渭生、刘军,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0X},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晋州市,汉族,个体户,家住晋州市桃元镇纪庄村东三巷2号,暂住{地址:0}
  原审被告人蔡照洪犯爆炸罪一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0日作出(2006)龙刑重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蔡照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俊、代理检察员杨青出庭履行职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0X}、上诉人蔡照洪及其辩护人刘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05年6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蔡照洪酒后与被害人{张0X}及其妻子李正英发生争执。约二十分钟后,当{张0X}和李正英从义龙商业街走到一电话亭旁边时,被告人蔡照洪出现在张的对面,并朝{张0X}的方向扔了两枚"山猪炮",其中一枚正好在{张0X}的右脚尖处爆炸,炸伤{张0X}的双腿和脚趾以及在旁边观看打牌的陈志兰、安琼兰的腿部。被告人蔡照洪也炸伤了自己的脸部和胳膊,后在众人追赶下逃离现场。2006年4月5日下午,当被告人蔡照洪再次出现在义龙商业街时被被害人认出并报警将其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张0X}所受损伤属轻伤。
  另查,被害人{张0X}受伤后花去医疗费共计人民币13303.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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