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孙照文抢劫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海中法刑终字第53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照文(别名"阿弟"),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于海南省定安县雷鸣镇山地村委会山地村一队,捕前暂住海口市海榆中线华星饲料厂后面。2006年7月10日因盗窃被海南省定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2006年9月1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照文犯抢劫罪一案,于2007年2月13日作出(2007)秀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照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吴迪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孙照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6年8月24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孙照文在海口市龙昆南路南大桥下的人行道处抢夺被害人吴淑艳的手提包,因吴淑艳发觉及时不松手,被告人孙照文便和吴争抢该包,在争抢手提包的过程中,被告人孙照文将吴淑艳拉倒在地上,并将吴拖了约3、4米远,然后将吴淑艳的手提包抢走。该手提包内有人民币180元、中国银行存折一本、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一张、护理卡一张、玉兰油洁面乳两瓶、钥匙一串及银灰色诺基亚牌6310型手机一部。被抢手提包价值人民币160元、玉兰油洁面乳价值人民币70元、手机价值人民币540元,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70元。
2006年9月15日18时55分许,被告人孙照文在海口市秀华路秀英菜市场一服装店前将骑电动自行车外出送货的被害人劳德贤打倒在地,并抢走劳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当被告人孙照文骑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时,因惊慌而碰上大巴车倒地,被害人劳德贤和其老板便追上被告人准备将其抓获,在双方扭打的过程中,路过此地的秀英派出所联防队员上前将其抓获并扭送到秀英派出所。被抢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15元。
另查明,被告人孙照文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于2006年8月24日20时抢劫被害人吴淑艳财物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照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淑艳、劳德贤的报案笔录及陈述,证人马键鹏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抓获经过,价格鉴定书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