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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衍发等与王秋英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案
摘要:王秋英、杨昌辉、海口市龙舌坡路22号省中旅宿舍4栋201房、

王衍发等与{王0X}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海中法民一终字第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衍发,男,汉族,1949年5月1日出生,原海南华侨大厦职工,住海口市大英村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晓妹,女,汉族,1967年7月28日出生,住海口市大英村236号。
  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亮,海南尚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0X},女,汉族,1951年1月7日出生,海南华侨大厦退休职工,住{地址:0}
  委托代理人:{杨1X},海南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衍发、黄晓妹为与被上诉人{王0X}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06)美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指定由审判员符汉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林道科、冯达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负责审理,书记员吴淑珍担任本案记录。本院传唤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2月1日到庭进行询问,上诉人王衍发、黄晓妹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亮,被上诉人{王0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1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王0X}与王衍发原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三个孩子(均已成年)。三女儿王庆灿左手除拇指外的四指伤残,2006年3月28日海口市美兰区残疾人联合会向王庆灿颁发了残疾人证,认定王庆灿为肌体残疾三级。2001年2月25日,{王0X}与王衍发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内容为:王衍发抚养二女儿王庆南、{王0X}抚养王庆灿;龙舌坡中旅第二生活区四栋201房及房中一切家电归{王0X}所有;海口市大英村236号楼房第六层至八层及土地使用证归{王0X}所有,第一层至五层归王衍发所有;公园后村230号楼房第六层至十二层归{王0X}所有,第一层至第五层归王衍发所有,土地双方使用。协议还对债务的处理进行的约定。双方根据该协议于2001年3月5日在海口市白龙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离婚手续并领取龙字第11号《离婚证》,该《离婚证》的"协议内容"处列明了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内容。此后,双方均按协议履行。后王衍发和黄晓妹使用了海口市大英村236号第六、七层房屋(第八层是楼顶,盖有铁棚,用于晾晒衣物和堆放杂物)。海口市大英村236号房屋是{王0X}和王衍发在婚姻存续期间建造,王衍发于1993年10月领取了该房屋五层的房产证(房产证号:13052),第六、七层没有产权证。1995年4月13日,王衍发以13052号房产证项下的海口市大英村236号五层房屋作为抵押向中国银行海口市博爱办事处借款,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权利人为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王衍发还于1996年7月20日向中国银行海口市博爱办事处出具《抵押声明书》,以抵押房产上新增的两层(第六、七层)追加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01年3月8日,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因其审理的定安县定城农村信用合作社诉蒙志森、王衍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裁定查封了海口市大英村236号七层楼房。查封期限届满后,法院未办理该房屋的续查封手续。在定安县法院执行该案民事判决过程中,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于2006年4月26日向该法院提出异议。另查,海口市公园后村230号楼房的六至十一层于2000年8月21日被定安县人民法院查封。{王0X}于2001年8月21日向法院提出该房屋所有权异议。该法院认定为{王0X}与王衍发离婚时擅自分割法院查封之楼房给{王0X}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故{王0X}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驳回其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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