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黄良盛、刘金徐、周亚敏、海南风华时代商业有限公司、海口市美兰区机场东路35号A栋1单元302室、
{公司3}与{刘1X}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公司3},住所地海口市玉沙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杜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黄0X},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刘1X},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
{周2X},海南弘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
{公司3}因与被上诉人
{刘1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6)龙民一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冯达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林道科、符汉平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3日,
{刘1X}与南昌江中实业公司海南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
{刘1X}向南昌江中实业公司海南分公司购买风华时代商场A区1006号商铺。买房合同约定该商铺面积为84.2平方米,总购房款为1658673元,但房产证登记的实际面积为85.9平方米。至2005年5月11日止,
{刘1X}已按该商铺实际面积以银行按揭方式缴纳总购房款1692161.28元。2004年4月22日,
{刘1X}与
{公司3}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
{刘1X}将其购买的风华时代商场一层A区1006号商铺委托给
{公司3}经营,委托经营期限3年,即从2004年4月1日起至2007年3月31日止。合同签订方式为:第一次合同有效期为3年,即从2004年4月1日起至2007年3月31日止,合同期内
{公司3}保证
{刘1X}的年租金为商铺总额1658673元的10%。3年期满后,若
{刘1X}选择继续委托
{公司3}经营,则
{公司3}保证
{刘1X}年租金不少于商铺总额10%的基础上另行协商。
{公司3}每年按
{刘1X}购买商铺总额1658673元的10%计算分期付给
{刘1X}租金,每月租金13822.28元,每季度租金41466.84元,年合计租金为165867.30元。
{公司3}在计租之日起一周内支付第一个季度租金,以后支付方式与时间按季往后类推。若
{公司3}逾期支付,每逾期一天按拖欠金额的千分之一向
{刘1X}计交滞纳金。租赁合同签订后,
{刘1X}依约将风华时代商厦A区1006号铺面出租给
{公司3},
{公司3}自2004年4月23日起截止至2006年7月11日止,不定期向
{刘1X}支付租金共计244559.14元,且多次支付租金未按合同中约定的以每季度按该商铺总额的10%支付。从2006年7月12日至今
{公司3}没有再向
{刘1X}交纳租金,经
{刘1X}多次向其催交未果,
{刘1X}遂于2006年9月27日将案诉至原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