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冯斌、郑芹、何伟、黄良盛、杨育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地海口市海秀路106号、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粮所、
{公司5}海南分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市海秀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海中法民二终字第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公司5}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大同路36号华能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冯0X},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郑1X},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市海秀支行。住
{地址:0}。
负责人
{何2X},行长。
委托代理人
{黄3X},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杨4X},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
{地址:1}。
上诉人
{公司5}海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市海秀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06)秀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
{公司5}海南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
{公司5}海南分公司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所享有的诉权,该诉权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准予其撤回上诉。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
{公司5}海南分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568元,减半收取为2784元,由上诉人
{公司5}海南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