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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乐普生百货有限公司与海口达富达贸易有限公司等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同年8月22日,乐普生公司(甲方)与海三峰公司(乙方)就联营专柜协议书(编号为ZGF99C09.海三峰-1)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同意乙方使用五层男装部柜台(面积26.50平方米)经营"金利来"服装类商品,乙方同意每月向甲方交纳综合管理费15370元,之后甲方同意每月扣除管理费后对乙方销售货款实行日结;原《联合专柜协议书》条款与本补充协议有冲突之外,以本协议补充为准;本补充协议有效期一年,即2000年9月1日至2001年8月31日。
  同年10月12日,乐普生公司(甲方)与海三峰公司(乙方)就联营专柜协议书(编号为ZGF99C09.海三峰-1)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同意乙方使用五层男装部柜台,计30平方米经营"海霸"休闲类商品,乙方同意每月向甲方交纳综合管理费15600元;乙方同意每月一次性付清一个月管理费即15600元,之后甲方同意每月扣除管理费后对乙方销售货款实现日结;原联营专柜协议书条款与本补充协议有冲突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有效期半年,即2000年10月25日至2001年4月24日。
  2001年8月15日,乐普生公司(甲方)、海恩公司(乙方)与海三峰公司(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丙双方同意解除所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二)、专柜协议书与购楼补充协议,丙方购买商业铺面金额为539510.75元,经营管理费为48555.98元;甲方同意退回丙方购楼款和经营管理费共计588066.73元,收回该商业铺面的所有权;丙方同意从2000年6月15日至2001年7月24日在商业铺面内的销售额中提取20%给甲方(丙方从2000年6月15日至2001年7月24日在商业铺面内的销售金额为614394.39元,甲方应得提成金额为122878.87元),甲方将该笔提成款用于冲抵应退付给丙方的购楼款;丙方同意乙方用价值174927.92元的金利来和梦特娇亮丝服装帮甲方冲抵甲方应退回给丙方的购楼款,其中金利来服装金额为76270.92元,梦特娇亮丝服装金额98657.00元(占乙方存货款金额的50%);甲方按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约定冲抵后,甲方尚欠丙方应退付的购楼款为241703.96元,应退付的经营管理费为48555.98元,两项合计为290259.94元;甲方与丙方确认,甲方另欠丙方销售货款88805.73元,则甲方实际尚欠丙方的款项金额为379065.67元;乙方同意在2001年8月16日前代甲方向丙方支付上述欠款金额的50%,即189532.83元,剩余金额189532.83元由甲方承担付款;甲、乙双方确认,乙方代甲方向丙方支付欠款后,则甲方对乙方负有欠款人民币364460.75元,该项债券债务的解决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约后,海恩公司于2001年8月27日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支付给海三峰公司人民币189532.83元。
  2001年12月20日,海三峰公司与达富达公司共同向乐普生公司发出"公司更改通知"一份,称:该公司为了适应市场的需要,原全称{公司5}先改为:{公司2},今后的一切业务和一切债务债权均由达富达公司承担。
  2002年4月4日,海南乐普生一佳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佳新公司)与达富达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乙方提供金利来、圣罗兰、梦特娇品牌男装类商品在甲方五楼男装部销售,甲方提供88平方米的区域由乙方经营;本协议签字后三日内乙方应预交一个月的管理费人民币14000.00元,作为商品售后质量保证金,乙方应得货款部分按日结算一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2002年4月2日至2002年10月2日。同日,乐普生公司(甲方)与达富达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现双方确认: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尚欠乙方的老款(系指甲方结欠乙方的实际应向乙方支付的实付款金额)金额为人民币184058.00元,甲方同意按乙方应向佳新公司交纳的月管理费的50%的标准每月向乙方支付老款;若乙方尚欠甲方销售发票,则甲方有权从老款中扣减相应金额的税金;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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